房屋买卖合同中物业管理内容是霸王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服务内容和质量等在什么阶段实行?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实行。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
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对入住的每个业主都是一样的,支付的费用也应该是一样的。如果与每个业主约定的公共性服务内容不一样,没有可操作性;如果约定的费用不一样,一样的服务水平,有的费用高,有的费用低,对多付费的业主不公平。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公共性物业服务的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条款应由开发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开发企业在售房时要将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等明示给买房人并进行约定,但不能由个别购房人与开发单位单独协商确定。这是由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如果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应理解为霸王条款。
同时,我们要看到不少开发商在制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设定相关条款时,只考虑自已一方利益,而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公平的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约定的内容利益上有严重倾向于其有利益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
因此,开发商制定房屋买卖合同设定相关条款时,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