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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应对土地闲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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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早刚律师  来源:张早刚律师  阅读:

 

企业该如何应对土地闲置问题?

土地闲置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闲置土地的界定范围,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各地国土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对获得土地的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各种执行手段,如卫星监控、现场检查、无人机取证等检查企业土地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土地闲置,会通知企业开工,如企业未及时开工建设的,将给予处罚甚至收回。

企业处理土地闲置误区

1、认为可以通过疏通关系的方式解决:

许多企业在获得土地后,仍停留在过去的思维模式中,认为土地闲置的问题通过关系就能解决,这种观点是严重错误的。现在反腐力度不断的加大,且国土资源部是通过卫星手段监控土地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不会也没有能力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处理土地闲置问题。因此,企业要抛弃这种不合法的想法。

2、认为土地闲置是运动式的检查过了风头就没有事:

2012年出台土地闲置管理办法后,政府逐步从运动式的检查方式,变成常态化的检查方式。各级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监测体系及内部问责体系,地方具体职能部门执行检查是受到中央、省及市各级部门监督的。执行不力的个人及地方政府均会受到处罚:可能影响下一年度的建设用地指标个人可能被行政记过,如果涉嫌渎职或受贿或其他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常态化检查的情况下,不存在没有风头的问题,所有企业必须时刻准备着。

3、认为土地闲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事情,与其他企业无关。

许多企业认为土地闲置是针对房地产调控的一个政策,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土地闲置办法是针对所有出让土地的管理办法,不只是针对房地产用地的(当然房地产用地是重点)。其他企业获得土地后闲置开发也会受到影响,如笔者代理的一个工厂,其获得土地后进行了一部分的建设(但未到投资总额的25%),并且开业经营。政府仍以土地闲置为由收回土地。因此,获得土地的企业一定要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建设。

武汉房地产律师  武汉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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