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房地产法律 >> 房产开发法律 >> 文章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1990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1990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2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添加时间:[ 2006-10-25 20:36:09 ] 浏览次数:[ 148 ]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年12月20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京地发〔1990〕036号文《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中有关条款解释说明的请示》收悉。现就所反映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对《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理解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续期的,按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其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在续期使用期间可以不变,由出让合同约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开发商若无“竣工验收备..
·当事人过错对预告登记影..
·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武汉律师,所购房出现面..
·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
·武汉律师,口头租房协议..
·企业该如何应对土地闲置..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有些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