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没“许可”双倍返定金
交了3万元的定金,等到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开发商没有必需的预售许可证。老徐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2005年1月8日,在沈阳工作的徐某看中了铁西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房价款40余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卖方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后,于2005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认购房产另行处置,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卖方将不予退还。”
1月29日,徐某前往该公司的销售中心与开发商签约,要求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当他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期款,此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徐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认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的效力,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责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