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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致人死亡 装饰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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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致人死亡 装饰公司被判赔偿
   来源:李自庆 刘坤/文     发布时间:2005-8-14    
     今年9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一起因装修噪音引发邻居心肌梗塞导致死亡的案件,装饰公司一审被判决赔偿受害人家属31000元。 
  
   2001年9月24日,家住南京市大方巷某幢401室的张某与南京爱华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饰工程合同,考虑到装修噪音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开工前,张某跟邻居打了招呼,并在装饰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人员每天施工时间为早上8:30—11:30,下午1:30—5:30。考虑到楼下73岁的何老先生曾患心肌梗塞住过院,张某还特地到何某家作了说明。可施工不久,何某就向张某反映工程队中午施工影响他休息,于是,张某又找施工队商量下午施工推迟到2点钟,施工队也表示同意。但不久,施工人员就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施工了。为此,何某和老伴施某多次与施工人员进行交涉,但无果。 
  2001年12月18日晚9点45分,何某夫妻俩正准备休息,刺耳的电钻声又响了起来。何老先生便上楼与施工人员交涉,让他们停工。不一会儿,施某听到楼上响起了急促的敲门声,感到有些不对头,赶紧披衣上楼,等她走到401室门口时,发现老伴已瘫倒在施工现场,不省人事。身为医生的施某顿时感到大事不好,丈夫的心肌梗塞病又犯了。邻居见情况不妙,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几分钟后赶到时,发现何某已没有心音,呼吸音也消失了,动脉也停止了跳动,初步断定人已死亡。之后,何老先生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但还是因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死亡。 
  
   原告施某在法庭上陈述,自己老伴年事已高,且患有心肌梗塞,这一点被告施工人员是知道的,但被告对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置之不理,在原告多次交涉后仍我行我素。如此野蛮施工和被告方施工人员不理不睬地冷漠态度,引起何某极度愤怒,最终引发心肌梗塞而死亡。对此,被告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上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对此,被告南京爱华装饰公司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1、事发当晚是张某要装镜子,应其要求,施工人员才打电钻的,所以施工人员的行为不应是职务行为,爱华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2、打钻只有5分钟左右,不像原告讲的有半个小时。施工人员听到敲门声,打开门时,何某已倒在门口而不是倒在装修现场。3、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的死亡是因心肌梗塞发作而死的,与施工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爱华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承担装修工程的竣工通知书,证明完工日期截至2002年1月8日,且被告方证人也证明事发当时并没有完工,在未完工之前被告方所属工人的装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雇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雇主承担,因此,被告爱华公司作为被诉主体是适当的。 
  对本案关键的法律问题,即被告装修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装修行为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到底与原告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属特殊侵权行为,在责任认定上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举证方式上应当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而本案中被告在事发当晚9时以后使用排放强噪音的电钻进行室内装修,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只需要证明两点,一是被告的行为产生了噪音污染;二是证明产生了损害事实的后果。被告爱华公司应当对装修噪音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和举证责任,但是被告证明不了这一点,法院有权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法院没有采纳。 
  同时,法院还认为,有关医学资料表明,噪音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因素之一,故受害人在发病前所受到的噪音干扰与其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及有关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1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编后:室内装修噪音产生的污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很少有人去考虑它是否具有违法性,大多数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有忍一忍就算了的想法,而没有想过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室内装修是生活中所必需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因其产生的噪音毕竟给周围邻居带来不便,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所以,我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对室内装修的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违反了这条规定,超过了一定限度,给别人造成损失,该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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