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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关于解决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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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关于解决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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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关于解决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
 
 

添加时间:[ 2006-11-1 11:20:50 ] 浏览次数:[ 165 ]
 

 

2002年2月26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部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产权人和承租人之间问题较多的标准租私房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近日,市政府颁发了《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以承租人搬出为原则,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按照该文件,北京市有关部门将采取7种方法将承租人从标准租私房中搬出,承租人搬出前或属于可暂不搬出的,自2002年3月起,标准租私房的租金将从每使用平方米3.17元左右逐步提高到每使用平方米10元。
  标准租私房是指“文革”初期由北京市房管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的私人出租房。据统计,目前还有近3.9万间,涉及市民近1.9万户。据调查,这些标准租私房一般损坏、严重损坏和危险房屋约占九成。每年汛期上述房屋大多严重漏雨,危险比例逐年上升,危及承租人的住用安全;产权人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没有得到保障,租赁关系紧张。
  新颁发的《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力求尽快稳妥地解决上述问题,以承租人搬出为基本原则,采取7种解决途径,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另有已购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应当无条件搬出;住房未达标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鼓励承租人购买现有住房产权,政府给予免税等政策优惠。
      三是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他处没有住房的,其所在单位属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其单位按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负责将承租人搬出。
      四是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并安排个人住用并由单位支付租金的,由产权人和单位重新协商确定租金标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商不成的,单位应当负责将住用人搬出。
      五是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住用并由个人交付租金的,其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优先为其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搬出。单位如果不能按这种办法解决的,承租人可暂不搬出,但应当按本意见提租并修改租赁合同,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发放提租补贴,提租补贴的发放计算公式为:(提租后应交纳月租金-提租前应交纳月租金)×80%。
      六是承租人家庭符合北京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可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经申请并已登记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可先提高房租,提租补贴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规定解决。七是已确定结合房改实施危改的地区,按计划在实施时一并解决。
   此外,在落实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在承租人搬出前或属于可暂不搬出的,自今年3月起逐步提高租金。其中,自今年3月起,月租金由每使用平方米3.17元左右逐步提高到每使用平方米10元;2003年3月起提到20元;到2003年12月起放开租金标准。提租后,除因承租人个人原因不能搬出外,承租人所在单位应按新增租金的80%发放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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