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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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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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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释义
 
 

添加时间:[ 2006-11-1 11:14:20 ] 浏览次数:[ 185 ]
 

     

      2003年5月14日 北京国土房管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区分不同情况分类细化搬出安置方案的总体思路,现就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含符合3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的共居人)搬出安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释义]为妥善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稳步推进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含符合3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的共居人)搬出安置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本意见。
 一、各有关区政府要结合拆迁和文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组织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妥善安置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一)凡已确定2003年内启动的危改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的规定及相应的政策负责拆迁安置该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释义]为保障城市危旧房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标准租私房拆迁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文件,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明确了拆迁标准租私房时,拆迁人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资助标准,即按其实际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房屋重置价)计算补偿款,与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权益相当,保证了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了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在房改危改中就地安置政策,即在房改危改中将标准租私房视为已搬出房屋,执行自住私房的就地安置政策,保护了标准租私房产权人的权益。因此,任何建设项目,只要有标准租私房,必须按照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文件的要求落实标准租私房租赁双方的补偿。
(二)凡(一)中所列项目已经立项,但2003年内不能启动的项目,各区政府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拆迁或危改政策先行对该拆迁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或由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先行补偿安置,再与项目建设单位结算费用。也可提供周转住房或逐月发放补贴先行搬出,待原住标准租私房所在地区危改拆迁时一并解决。
[释义]对于已经立项,但今年年底前不能启动的建设项目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各区政府应先行组织搬出安置。这样规定,依据37号文件调动各方面力量解决标准租私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就建设项目而言,也属应承担的责任。基本方式有三类:一是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87号令、19号文件及319号文件的规定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先行补偿安置。二是组织有关单位(如各区住宅发展中心)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先行补偿安置,再与项目建设单位结算费用。三是组织承租人所在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供周转住房或逐月发放补贴先行搬出,待原住标准租私房所在地区危改拆迁时一并解决。
(三)凡已确定2003年内启动的危改项目应按照本危改片总户数的3%-5%的比例解决区政府负责解决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住房安置问题。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释义]按照37号文件的规定,区属单位及无单位的承租人由区政府负责解决,为便于相关区政府落实相关工作,根据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现实情况,允许各区政府在今年启动的危改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解决近期无法通过危改、拆迁或文保区政策搬出的区属单位及无单位的承租人的搬出安置问题。
(四)凡已确定为文保区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区政府应按照文保区居民异地补偿安置政策先行落实承租人的住房安置问题。
[释义]文保区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按照文保区居民异地补偿安置政策先行落实承租人的住房安置问题,在启动前,区政府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意见第一条(二)的项目中,属于市属单位承租标准租私房的职工,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进行拆迁评估,并计算货币拆迁补偿款(含奖励费、搬家补助费)。货币拆迁补偿款额高于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计算发放补贴额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补足差额。
[释义]为了保障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利益,同时兼顾项目建设单位的负担,对于建设项目范围内需提前搬出的市属单位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按照87号令进行评估补偿,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按本条规定共同负担补偿款。
(六)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四区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由各区政府比照本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落实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
[释义]鉴于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四区标准租私房数量较少,标准租私房所在地区和租售价格差异较大,相关政策的实施也具有一些特定性,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以上四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落实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

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内前述范围之外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搬出安置工作。承租人原则上按房改危改的政策承担购房费用,承租人所在单位按以下规定落实补贴。
(一)承租人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以下公式计付房款、发放补贴:
个人实付房价款=(房改成本价-房改成本价×94%×0.9%×夫妇工龄和)×原住房建筑面积+房改成本价×(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房单价×(安置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
单位补贴款=安置房单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个人实付房价款
[释义]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内近期无法通过危改、拆迁或文保区政策搬出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搬出安置工作。其中承租人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个人实付房价款按照房改危改政策(即19号文件)的规定由三部分构成:1、所住标准租私房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地区房改成本价(含优惠)计算;2、原面积以上,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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