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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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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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 2006-11-1 11:03:34 ] 浏览次数:[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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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2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做好我市私房租金的核定工作,现就承租向产权人实纳租金的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原实纳月租金承租人所有单位按月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0.83乘使用面积)
2、提租后实纳月租金=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乘1760+0.83乘使用面积。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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