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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节点付款等垫资条款,原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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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节点付款等垫资条款,原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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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节点付款等垫资条款,原则有效。
 
 

 

 

      垫资施工的方式一般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上述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与时间的约定即属于垫资条款。

      垫资条款,虽然建设部曾明令禁止,但市场运用广泛;现行法律对此已不作无效处理,原则上肯定其效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无权要支付。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适用垫资条款,对承包人而言存在较大风险。许多重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普遍以“业主付款”作为付款条件。市场是如此,亦难以改变。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发包人的资信调查,严格做好合同评审,争取工程款担保,加强中间付款管理,规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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