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与出让方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出让方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仍然有效。
出让方未依法办理出让批准手续致使无法交付土地的,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因一方之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受让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此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仅是受让方。出让方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同时,也不是只要出现未办理出让批准手续的合同就必须要解除。在诉讼前,当事人补办了批准手续,合同解除权即告消灭。
附法律规定: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05\06\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