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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业主委员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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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业主委员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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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业主委员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解答
 
 

添加时间:[ 2007-6-10 17:26:29 ] 浏览次数:[ 49 ]
 

 


  问:近来收到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交的行政诉讼状,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意见不一。能否对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问题予以明确?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其履行职责的范围看,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因而赋予业主委员会在特定领域代表业主并以自己的名义出面从事一定的活动,并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而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和应诉,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案件的审理。故在涉及规划许可等行政案件中,如果相邻小区业主认为规划许可等有关行政行为侵犯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审查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材料,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时,应当对以下问题严格审查:
  (1)依法召开小区业主大会;
  (2)提交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
  (3)业主大会决议中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有明确决议。如业主委员会起诉时未提交上述有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则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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