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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4) 发包人 承包人肢解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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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4) 发包人 承包人肢解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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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4) 发包人 承包人肢解分包的。
 
 

 

      

       肢解分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

      工程的肢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于勘察设计最小发包工程的单位为一个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一般是指独立生产的车间,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或生产线;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是指建设项目中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主要效益的各个独立的工程。
      2、对于建设施工最小发包的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通常按照单项工程所包含的不同性质的工程内容,根据能否独立施工的要求将一个单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
  

      9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上述规定,均为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范,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当事人订立合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非法肢解分包情形,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等有关法律知识,请参阅本栏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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