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上述规定为法律禁止性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分包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属违法分包,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因非法再分包取得的利益采取收缴民事制载措施。
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在此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等,请参阅本栏其它文章。